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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医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培训项目”指导教师工作准则(试行)
2015-09-16 08:44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明确“大学生创新创业培训项目” (以下简称“大创” )指导教师的育人职责,增强指导教师的责任感、使命感,提高大学生教育质量及其创新创业培训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结合基础医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相关规定遴选的指导教师,必须参加学院组织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培训项目”指导教师培训,熟悉并贯彻执行国家教育的政策法规及我院培养大学生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条 指导教师应热爱指导教师岗位,在对大学生进行科研创新创业培训指导的同时,要注意引导大学生生养成求真务实和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培养大学生良好的学术诚信度、科学道德观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三条指导教师应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在本学科范围内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承担或主要参与在研科研项目。

第四条 本准则适用于具备本院指导教师资格,并在我院招收、指导大学生的所有教师。

第二章 指导教师职责

第五条 大学生选拔工作

指导教师要自觉遵守国家、学院有关规定,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树立质量意识,公正、公平、择优选拔。为保证质量,导师招收大学生人数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0名。承担科研项目多经费充足,且带教经验丰富的指导教师,在生源充足的情况下,可申请多招收5名。

第六条 培养工作

(一)德育工作

1. 指导教师应关爱每一名大学生,关心每一名大学生的成长进步,以真情、真心、真诚教育影响学生,为人师表,努力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成为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2.指导教师应全面了解所带大学生的思想政治、身心健康等实际状况,每学期至少与所带大学生交流二次,对其学习生活、思想动态及个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实际困难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并将有关情况反馈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大学生德育工作。

3. 指导教师应按学院要求,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大学生学术道德教育、安全保密教育、网络道德教育和毕业从业教育等工作。

(二)科研指导工作

1. 召入大学生后,指导教师应向大学生详细介绍专业方向,并按本学科、专业的要求,根据因材施教的原则,与大学生一起制定科研方向。指导教师要根据国家对大学生创新创业培训的要求和目前的研究方向指导大学生做好科研选题工作。确定选题和工作量时应全面考虑大学生的知识结构、实际能力和培养时间等方面的情况,指导大学生申报科研项目,并负责科研项目的具体落实。

2. 指导教师应注重大学生培训、创新意识及创新能力的培养,重视对大学生加强职业道德、科学态度、自学能力、思维能力、操作动手能力和独立工作能力的培养。对经教育无效不宜继续培养的大学生,要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3. 指导教师要处理好完成课题任务与大学生全面成长之间的关系,加强对大学生从事科研工作和承担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锻炼。

4. 指导教师应积极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参加国内外各类学术交流和社会实践等活动,同时有责任和义务组织或参加大学生相关的学术交流等各类活动。

5. 指导教师要在大学生培养的过程中加强责任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大学生的各阶段的指导和考核。具体要求为:

(1)指导教师应定期组织大学生课题组成员一起参加学术研讨活动或研究工作报告会,每月至少让大学生主持汇报一次,了解其大学生工作学习进展情况。

(2)指导教师要根据国家和学院有关文件要求,对每一名本科生的项目申请认真审阅并修改。若申报项目未通过,指导教师应要求大学生按专家组意见进行认真修改;若申报项目通过,指导教师应指导并督促大学生按计划、保质保量地完成项目工作,合理使用科研经费,保证大学生课题经费的投入。

(3)指导教师应把好“大创”项目中期检查质量关,对未完成阶段性工作要求的项目,指导教师要督促大学生加快进度;对存在问题较严重的项目,要及时调整方案,做出适当处理。

(4)指导教师要对大学生撰写的论文内容进行认真审阅,并对论文质量和水平做出客观、全面、正确的评价。保证论文中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杜绝编造数据、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事件发生。对不符合要求的论文,应及时做出修改,审阅通过后,方可推荐发表。

第七条 创业指导工作

指导教师应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大学生的思想总结、各类鉴定和创业指导工作,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创业观,并在他们创业时给予指导、推荐、介绍,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第三章 考核奖惩

第八条 指导教师出国(出境)、外出进修、因公出差等,必须落实其离校期间对大学生的指导。离校3个月以内(含3个月),其离校期间对大学生的指导方案由所在科室审核批准,报本学院备案;离校半年以内,其离校期间对大学生的指导方案需经本学院批准。导师离校期间需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其它方式与大学生经常联系,指导大学生学习;离校半年以上的,须调整指导教师,并暂停其大学生指导教师工作。

第九条 学院设立“优秀大学生科研论文指导奖”和评选“优秀大学生指导教师”,对在大学生培养工作中有优异成绩的指导教师进行表彰奖励,并在其评定各级奖励及优秀教学成果等方面优先推荐。

第十条 学院三年对指导教师进行考核,并将德育工作列为遴选和考核大学生导师的必要条件与重要指标。凡确定为不合格的,下三年不能参与优秀指导老师的评选,并停止招收大学生一年。

第十一条 本学院及科室应加强对大学生指导教师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将大学生培养教育工作纳入到对教师的整体考核体系中。每年制定大学生遴选计划前,本学院要对导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检查,并将考核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遴选大学生人数的依据。

第十二条 导师如有以下情况之一,本学院将取消其大学生指导教师资格:

(一)具有大学生指导教师资格,连续3年未带学生的;

(二)无特殊原因,指导的大学生连续两次或同一届有两项“大创”项目该结题而为结题者。

(三)在“大创”项目工作中学术腐败,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十三条 对不能切实履行指导教师职责,疏于对大学生的培养和指导、违反学术道德,或者因师德、责任心等导致重大问题或事故的大学生指导教师,学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限制所带大学生数量、暂停甚至取消大学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处分。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四条 本准则从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基础医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