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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医学院学生支部委员会工作条例
2015-09-16 08:38  
 

党支部是中国共产党最基层的组织。学生党支部是党联系青年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高校保持改革发展稳定和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生力军,是党团结引导青年学生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战斗堡垒。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第二十二次全国高校党建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学生党支部的设置

1.基础医学院按年级成立党支部,党支部应从有利于党员开展活动的实际出发,合理设置党小组。

2.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不足7人的,只设支部书记、副书记。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支部委员包括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等,均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学院党委批准。

3.加强党支部建设的关键在于支部委员会的建设,特别是注意选好党支部书记。支部书记应由党性强、作风正、威信高、政治和业务素质过硬、有一定党务工作经验、具有开拓进取和奉献精神的教师担任。支部委员要严格要求自己,在各方面做出表率。支委会要分工明确,各负其责,使之成为积极进取、团结协作的班子。

第二条 学生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1.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组织党员和普通同学,努力完成学习、学生工作和科研等各项任务。

2.健全党内生活制度,采取支部自查和党委督促检查的方式,保证党内生活制度落到实处。

3.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4.教育和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和预备党员的转正工作。

5.关心和支持学生会、班委会和团支部、公寓和学生社团等组织开展各种健康有益活动,支持学院各部门在学生中开展的工作,充分发挥党员在其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条 严格党内生活制度

1.“三会一课”(党员大会、支委会和党小组会)制度,是党内生活的基本形式,也是党的优良传统。支部大会和党课一般每季度一次,支委会和党小组会一般每月一次。

2.组织生活制度,是提高党员思想政治素质、增强组织观念和党性修养的重要保证。党员组织生活必须坚持思想性、政治性、严肃性、实效性,不断提高组织生活质量;同时要不断创新,做到内容丰富多彩、形式生动活泼;保证每月至少一次。

3.联系同学制度,是党支部建设和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的基础。党员必须密切联系本单位同学、主动及时地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认真负责地向党组织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4.党员汇报制度,是党员自我监督和组织监督相结合的机制。党员一般每半年应就本人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和本人的思想、工作、学习及做群众工作等情况向党支部作一次汇报。

5.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是保证和促进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重要措施。党支部每半年对党员的表现情况进行一次分析,两年进行一次民主评议;按要求向上级党组织推荐优秀党员,严肃处理不合格党员。

第四条 加强学生党员教育和管理

1.教育党员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和基本经验,自觉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自己的头脑,提高政治敏锐性,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决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和封建主义思想的侵蚀,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2.教育学生党员按照学院的培养目标和要求,刻苦学习专业文化知识,带头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校纪校规和公民道德,团结和带领广大同学共同创建校园精神文明。

3.教育学生党员加强组织观念,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共产党员,按期交纳党费,履行党员责任和义务,遵守党的纪律,维护党的利益,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努力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4.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认真做好党员管理的经常性基础性工作。及时按规定办理新生入学和高年级班级交接过程中的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有关材料归档等项手续。严格按规定做好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做好党内的各项统计工作。

第五条 发挥学生党员在学风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学生党员应模范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加强政治学习,提高政治理论修养和专业理论水平,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起好模范带头作用,为班风、学风、校风建设作出积极贡献。结合我院加强学风建设的实际,学生党员(含预备党员)在学风建设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作出如下具体规定:

1.学生党员必须努力学习,全面发展,以优异的学习成绩、认真的学习态度、良好的学风考风在群众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积极参加科研、临床实习、社会实践等学习活动,成为各项活动的标兵;

2.学生党员出现补考,必须向党支部写出思想认识,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党支部、党总支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批评和帮助,对无特殊原因学习成绩下降较快,补考科目较多的,没有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党支部可以报学院党委研究决定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或对正式党员作出相应处理;

3.有无故旷课、迟到、早退等行为的学生党员,本人必须在支部大会上作检查,并不能参加本学年度的党内、外评优;

4.学生预备党员在预备考察期内出现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受到学校处分的,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学生正式党员在考试中出现违纪或作弊行为受到学校处分的,应同时受到党内相应的纪律处分。

5.学生党员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区外租住房屋的,限期不改正的预备党员经支部大会讨论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对正式党员应作出相应的处理;

6.所在班级或寝室出现突发事件,应及时向辅导员、班主任、党支部书记汇报,同时积极参与做好学生稳定和教育工作。知情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党支部应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取消学生预备党员资格或对学生正式党员作出相应处理;

7.学生党员有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党支部应根据党章和学生党员违纪具体情况上报学院党委,是否给予党内纪律处分或给予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处理;

第六条 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1.组织和指导党章学习小组开展活动,建立党员分工联系入党积极分子制度,切实落实“早播种、早选苗、早培养”的措施,努力建设一支高质量和规模宏大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2.指导团支部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的工作。

3.按照上级发展党员工作的要求,严格履行入党手续,正确把握发展党员工作中的各个环节,积极慎重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4.加强预备党员培养和考察力度,教育预备党员以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各项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