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贵州中医药大学基础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3-10-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学院学术内部治理体系,规范学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贵州中医药大学章程》和《贵州中医药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术道德、提高学术质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科及学院发展和人才培养。


第二章 组  成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具有副高级(包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并符合以下任职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章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具有广泛代表性,由在某一学科领域有丰富工作经历、取得一定成就、或者学科、专业负责人及教研室负责人组成,学院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学科组,各学科组人数为单数。各学科组设组长1人。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一年内连续2次无故不参加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有关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科室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术委员会工作及学院学术事务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审议学院学科专业设置及学科专业建设规划、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及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学术规划。


第九条审议学院交叉学科以及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第十条审议评定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评选学术先进个人或集体。


第十一条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十二条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科组组长或1/3及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各学科组会议可由组长或1/3及以上学科委员联名提议召开,商讨、决定本学科相关事项。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或学科组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根据学科差异和工作需要,各学科组学术委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应经与会委员2/3及以上同意)审议决定或者评定本学科组事项;一般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或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关,或与其存在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议题,设立若干旁听席,邀请相关专家、学者或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对做出的审定和评定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十八条根据法律规定和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规定开展工作,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挂靠学院科教科,秘书长由科教科负责人兼任。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管理,由科教科安排。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的制订和修订,须经院党政联席会审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涉及学术分类等问题,如论著、综述、案例报告等,以杂志目次分类的实际分类为准,原则上不再进行评定。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院动态
-
学术讲座
+
社会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