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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中医药大学基础医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12-14

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学校《贵州中医药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为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存放及使用,经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化学危险品管理实行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原则,强化和落实主体责任。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范围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和实验等活动及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和处置等过程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行学校、学院、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并实行三级台账管理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工作,同时协同科研处、教务处和保卫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工作;学院主要党政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集中管控化学品管理范围暂定为剧毒、易制毒、易制爆、放射性物质等危化品。

第五条 危化品购买申请人认真测算核定危险化学品用量,通过贵州中医药大学化学品管理系统平台或线下申购途径购买。线下购买途径由申购人填写《贵州中医药大学危险化学品申购单》,科室负责人签字后交学院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再由分管院领导审核签字。

第六条 危化品所有人对实验室存放的闲置不用危化品或过量存放的危化品在贵州中医药大学化学品管理系统平台上勾选为“平台调剂”,以用于全校调剂使用;各实验室采购化学品时在化学品管理平台商城搜索调剂库里是否有可供调剂的所需化学品,优先消耗校内闲置化学品。

第七条 科室负责人负责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危化品购买预算,认真测算核定危险化学品用量,防止积压造成安全隐患。

第八条 化学危险品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采购,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自行采购化学危险品。剧毒药品、麻醉药品的采购,必须报校保卫处批准备案,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属地政府规定到指定地点采购。

第九条 各使用单位严禁私自储存剧毒药品、麻醉药品、易制毒化学品,其它化学危险品储存不得超过一个月的教学和科研用量。

第十条 各化学危险品储存、使用须有专门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人员、有安全的存放地点、有操作技术规则和事故防范措施、有发生安全事故时人员保护方案。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须严格落实两人保管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保管责任制,责任到人。保管人员调动,必须做好交接工作,报经院领导审核通过后,并及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二条 化学危险品储存、使用应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盗、防爆、防毒、隔离操作等安全技术设施。

第十三条 剧毒药品、麻醉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实行“用多少、买多少、零余留”的限制措施。使用时做好使用记录,包括使用人、使用时间、使用危险化学品品名、数量及数量单位,要精确计量和记载,防止使用过程中被盗、丢失、误用,如发现上述问题必须立即报告学院主要党政负责人、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和属地公安部门。特别注意保护好商品标签,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四条 废弃物的处理,按《贵州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废弃物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学院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不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第十六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立即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救援工作,抢救受害人员、控制危害扩散,并报告学院、保卫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发现危险化学品被盗、丢失等情况,须立即报告学院、保卫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必要时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介入处理。

第十七条 学院根据教学、科研的实际情况定期与不定期开展危险化学品自查工作;接受保卫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科研处、教务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及时通报并切实整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科室领导和事故责任人,视情节轻重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基础医学院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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