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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费违规案例及警示

第2期:虚假合同/交易/发票/关联交易类违规(性质严重、涉刑责)
发布时间:2026-04-21

科研经费使用必须坚持真实、合规、合法,签订虚假合同、虚构交易、虚开发票、利用关联公司转拨经费等行为,不仅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更可能构成职务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本期聚焦后果最严重、处罚最严厉的典型案例,提醒全体科研人员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绝不触碰法律高压线。

一、典型案例

案例一:签订虚假合同套取科研经费

吴某某在担任北京某高校二级学院院长期间,利用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并主管项目经费审批、使用的职务便利,与A 公司、B 公司签订虚假的文献信息检索合同,将所在单位支付的文献检索费用共计人民币38万余元转入上述两家公司后换取现金并据为己有。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万元,退赔38万余元发还北京某高校。

案例二:与供应商串通虚构交易套取科研经费

北京某医院某课题负责人李某、课题成员王某合谋采取虚列支出方式,通过课题实验试剂、耗材供应商某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账户套取课题经费。供应商王某月在明知课题团队李某、王某上述行为的情况下,仍提供其名下银行账户用于套取课题经费。经查实,李某、王某、王某月共同套取课题经费75.76万元。最终李某、王某、王某月均以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三:伪造人员名单虚报劳务费用

原北京某大学宋某某借用亲友、老乡等5人的身份证,在银行开设账户,并以5人为“校外劳务人员”身份,签订虚假劳务合同,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央财政资金68万元(税后实际所得人民币57.12万元)据为己有。伪造劳务人员名单,虚报劳务费用81.6万元,分别转入6个存折,并从中提出32.6万元购买理财产品。宋某某以犯贪污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半,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案例四:虚开发票套取科研经费

天津某大学化学院教授李某在主持相关课题项目中,利用其作为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开发票报销套现的手段,从天津某大学骗取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47万余元用于购买个人理财及生活、消费支出。法院最终判决: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47万元。

案例五:利用关联公司外协转拨套取科研经费

浙江大学原教授陈某某利用关联公司外协转拨套取科研经费。陈某某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期间,在申报与中标某重大专项课题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将自己控制的、被夸大科研力量的B公司、C公司列为课题外协单位,并将其博士生作为B公司、C公司职员列为课题主要参与人员。陈某某授意其博士生以开具虚假发票、编制虚假合同、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将B公司、C公司账上的国拨经费900余万元冲账套取。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共计人民币20万元。

二、案例警示

不得通过签订虚假合同、虚构服务内容、虚开发票、虚构经济业务等方式套取经费;不得与供应商串通虚构交易、抬高价格、虚列支出;不得通过关联公司、虚假协作等方式违规转拨转移项目经费;不得伪造劳务人员、虚构劳务关系虚报冒领经费。

虚假合同、虚开发票、关联交易、串通套现等行为,是科研经费管理的零容忍红线,一旦触碰必将受到党纪、政务乃至刑事处罚。全体科研人员务必严格遵守经费使用流程,确保合同真实、交易真实、票据真实、支出真实,守住法律与纪律底线。(来源:清廉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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